2007年8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南昌:霸王条款最高可罚5000元
冯丽

  从9月1日起,南昌的消费者如遭遇“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经营场所丢失财物不赔”等“霸王条款”,可向工商部门举报,有关商家将可能面临最高5000元的罚款。
    记者从南昌市法制办获悉,用来规范合同格式条款、防止商家滥用合同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南昌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日前已出台,所有合同文本提供方预先拟定的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都视为格式条款。根据这一《办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该《办法》还对商家通常采用的10种免除自身责任或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予以禁止,包括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提供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等。这意味着今后商家不能再出现“财物丢失,后果自负”等告示内容,经营者即使履行了告知义务或者做到了必要的防备措施,也不能免除其全部责任。